第八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示。

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责任人下达责任书。

责任书文本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