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