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不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