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市貌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一)不得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二)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四)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五)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