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2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二)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三)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创新社会治理,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六)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应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
(一)促进城市留白、留璞、增绿,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三)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公共充电桩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制定绿色低碳激励措施,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城区;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采取措施,增强防洪排涝能力;
(六)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统筹协调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网络通信等工程的新建、改造,避免同一地段反复施工;
(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建设和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
(九)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十)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十一)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
(十二)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十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居民小区和公共建筑排水管网应当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雨污混接、污水直排。工业企业不得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等将废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应当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加强排水管网、泵站以及排水系统化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完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设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推进内部停车设施开放共享和立体停车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
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检测。
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效能,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通过建设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综合评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存以及工业建筑、工业设备、厂址、生产工艺等老工业基地工业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工业遗存评估体系,开展工业遗产的调查普查和认定,分等级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一)对市级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二)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以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城市桥梁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三)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确需建设的,应当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并报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审查。审批八十米以上住宅建筑、一百米以上公共建筑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以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四)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十八层,确需建设十八层以上住宅建筑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应当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平面设计等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源头管控、过程检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提高城市抵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抵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超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超高层建筑防火避难场地应当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一)未执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对应当采取保留或者改造更新的既有建筑进行拆除重建的;
(二)破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造成历史文化信息受到严重破坏的;
(三)损坏城市公园、绿廊绿道、生态隔离带等生态基础设施,严重影响城市生态保护功能的;
(四)破坏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设施,严重影响建筑物整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破坏城市安全、环境、文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