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加强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城市体检,确定更新范围和更新重点。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