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区建设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社区平台,对物业、生活服务和政务服务等数据进行全域全量采集,对社区公共设施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管理。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建设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发展线上线下社区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