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安全韧性、城市治理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