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促进城市留白、留璞、增绿,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三)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公共充电桩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制定绿色低碳激励措施,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城区;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采取措施,增强防洪排涝能力;
(六)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统筹协调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网络通信等工程的新建、改造,避免同一地段反复施工;
(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建设和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
(九)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十)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十一)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
(十二)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十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