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应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