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功能和道路等级配置,建设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提高城市绿色出行比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完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设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推进内部停车设施开放共享和立体停车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