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加强既有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能力。

超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超高层建筑防火避难场地应当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