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治理风险清单管理制度,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预警的信息交流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源头管控、过程检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提高城市抵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抵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