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二)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三)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创新社会治理,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六)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