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