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六条有效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