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风貌进行整治,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并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建设管理相融合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将城市文化特色和时代精神等人文元素与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改造相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