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推动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城市更新和治安防范工作相结合,将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用建筑建设的总体规划,进行综合设计、同步规划和独立验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