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荒地以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配建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幼儿园、警务室、养老设施、文化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