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邮政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支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县(市、区)设置派出机构。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展要素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选择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应当事先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承诺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一)采用统一规范的封闭厢体,整车总长度不超过三米,总宽度不超过一米,从地面起总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车辆电机驱动系统配备差速装置;
(三)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三百五十公斤,载货质量不超过两百公斤;
(四)喷刷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用标识,并安装可以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五)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行业标准其他事项的规定。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位置悬挂专用号牌,其实时定位监控装置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后,方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对其实施管理。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专用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快递经营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从事与快递经营活动无关的活动。
(一)按照规定使用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二)佩戴安全头盔;
(三)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四)不得在驾驶室放置货物或者在厢体边侧加挂货物。
禁止驾驶无号牌、行驶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号牌、行驶证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设区的市、县(市)不得禁止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但是,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在交通高峰时段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采取特定区域限制通行的措施。
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三轮摩托车,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违法驾驶机动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给予支持和指导,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快递经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快件监管平台建设,支持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片区设立办事机构,推动国际快件进出境通关一体化。
支持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推动境外快件分拨和海外仓建设,促进快递服务国际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快递经营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章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推进包装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模组化,提高包装产品与寄递物品的匹配度,减少电商快件的二次包装,防止过度包装。
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使用已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材料、包装产品。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建立绿色行动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
第四章经营和服务规范
快递经营企业要求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隐匿、毁弃、暴力分拣快件,不得私自开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误快件投递。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快递经营企业、快件包装、定时派送、投递方式等方面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
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经营企业不得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收件人需要上门投递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者收到信息后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
电梯设施配套少、上门投递频次多等投递困难、投递效率低的区域,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提高快件收派人员的平均派费。
快递经营企业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
收件人不在约定的收件地址,快件收派人员通过电话方式无法联系收件人,向收件人发送间隔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两次派件信息,并且自第二次发送派件信息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得到回复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
快件收派人员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确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后遗失或者损毁的,快件收派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经营企业开展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工作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实或者拒绝验视的,快递经营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经营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快递经营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快递服务平台经营者为其他快递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递经营企业进入。
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对快递经营企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申诉应当自快件交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诉人。
鼓励快递行业协会、快递经营企业等制定快递业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五章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快递经营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快递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形式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快件收派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快件收派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
省邮政管理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定和调整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的指导、督促。邮政管理机构对不执行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
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工作,监督快递经营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件收派人员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件收派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法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