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快件收派人员驾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除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车辆停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实时定位监控装置;(二)佩戴安全头盔;(三)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四)不得在驾驶室放置货物或者在厢体边侧加挂货物。禁止驾驶无号牌、行驶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号牌、行驶证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