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经营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