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消费者交寄的快件因快递经营企业责任遗失或者损毁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赔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