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