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