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其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载明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快递经营企业要求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