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