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