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投递到智能快递柜的,可以按照约定向收件人收取费用。但是,投递到公益性智能快递柜或者智能快递柜的场地提供方未收取场地使用费的,不得向收件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