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

快递经营企业开展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工作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实或者拒绝验视的,快递经营企业不得收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