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25日
- 条文数
- 6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指导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指导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对公民检举、控告选举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做好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一)省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四;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二;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一,驻军较少的地方百分之零点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人口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该聚居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四章选区划分
划分选区,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城镇以若干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总数不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小组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城镇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划分选区;
(三)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可以和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五章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按公历计算,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月为准。
(一)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从外地临时到本地和从本地临时到外地工作或者居住,没有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正式户籍的选民,回原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如果不能回原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民,在取得原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四)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只参加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五)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不属于该所在地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应当在其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并参加所在地的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患间歇性精神病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患传染病必须隔离的选民,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选民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代表酝酿、讨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任意增减或者调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七章选举程序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因公不能离开职守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当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在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再次投票或者另行选举均不得超过两次。
(一)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二)制作票箱,印制选票;
(三)设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一)选民凭选民证入场;
(二)清点到会人数;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四)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六)分发选票;
(七)检查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
(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表决罢免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派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关成员到原选区主持。表决的有关情况,由主持人分别书面报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罢免代表的表决结果应该当场宣布。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向原选区公告。
接受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的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补选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进行。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