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或者代表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