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驻各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为: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四;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二;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一,驻军较少的地方百分之零点五。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