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任意增减或者调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