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向原选区公告。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向原选区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