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城镇以若干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总数不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