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六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进行选举。划分选区,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