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同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选民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