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人员分别由执行机关或者其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