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你接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的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的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