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补选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补选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应当向选民介绍,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进行。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