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