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3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集中审批和综合执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等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经过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可以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管理范围;
(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四周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妨碍国防设施及铁路、公路、机场、电力、通信、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
南岳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依照《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退出补偿的指导标准。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提倡农村住房建设保持传统建筑特色和湘派民居风格,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
(一)无自有住房的;
(二)已经分户或者具备分户条件需另立户新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或者因自然灾害毁损,需拆除重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
(六)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一)建房申请人持建房申请表、建房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涉及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需同时提供同意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和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承诺书。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四)乡(镇)人民政府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建房村民应当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订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退回本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发现村民有违法建房行为的,应当劝阻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后逾期未自行拆除原有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限期内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