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河道管理范围;(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四周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妨碍国防设施及铁路、公路、机场、电力、通信、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