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农村村民违法建房举报渠道,公开举报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发现村民有违法建房行为的,应当劝阻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