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经过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可以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