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