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等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