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后逾期未自行拆除原有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限期内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