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村村民建设超过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三层以下(含三层)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建筑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房村民应当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订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