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三)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六)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