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自有住房的;

(二)已经分户或者具备分户条件需另立户新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或者因自然灾害毁损,需拆除重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